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林宇文律師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 律師
蔡行志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