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家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家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戊○○
己○○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陳怡如 律師被告壬○○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被告辛○○訴訟代理人癸○○被告子○○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被告庚○○
乙○○丙○○丁○○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亞婷 律師被告甲○○○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智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王俊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