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護照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О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二0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二月十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江泰章法官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鄔維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