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
申報人即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0000000
送達代收人 邱香盈 00000000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 黃采禔 (原名: 黃孟卉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申報債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報人關於逾本院一○八年八月一日公告之債權表第參欄編號九所示金額外之債權申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事由消滅後十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補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申報、補報債權。次按債權人清冊已記載之債權人,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之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一內容債權之申報,同條例第47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二、陳報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依其執行名義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2468號之債權憑證暨本票,其計至108年5月30日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55,535元(含本金182,507元、利息及73,028元),為此申報債權,請求更正債權表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黃采禔(原名:黃孟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裁定自108年5月3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於108年6月5日公告債務人開始更生程序,且將公告及債權人清冊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申報人,有本院函稿及送達回証附卷可稽。而申報人未於本院公告規定之申報債權期限內即108年6月24日前申報債權,復未於公告補報債權期間即同年7月4日前陳明理由補報債權,遲至同年8月8日始陳報債權。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院逕依債權人清冊所記載申報人之債權金額77,752元列記於債權表,於法核無違誤,是申報人請求將逾債權表之金額列入債權表,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曾芳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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