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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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445號上訴人 嚴蕃薯
嚴以 嚴俊明 嚴錦榮 嚴華暉 被上訴人 林晴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各自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玉楓附表:
┌──┬──────┬────────┬───────┐│編號│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嚴蕃薯│1,045,200元│17,092元│├──┼──────┼────────┼───────┤│2│嚴以│5,083,326元│77,086元│├──┼──────┼────────┼───────┤│3│嚴俊明│1,006,200元│16,498元│├──┼──────┼────────┼───────┤│4│嚴錦榮│1,388,400元│22,141元│├──┼──────┼────────┼───────┤│5│嚴華暉│561,600元│9,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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