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18號
原   告 沛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量貴
被   告 北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浩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
2項固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且聲請調
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本於兩造間之房屋租賃契約第6條約定,
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之違約金賠償,並非因不動產涉訟,而
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有相對人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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