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林聰能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萬4285元;及其中新台幣6萬1293元,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