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小字第3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張人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事件,茲因被告設籍於雲林縣斗
六市○○里○○○街○○○號,不屬本院轄區,有其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