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簡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簡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陳清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郁麗蓉 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8,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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