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郭振 和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1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萬7843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