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5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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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7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56號原告 王振豐
黃阿春 王庭卉 王婷琪 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黃育民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新北市政府102年3月18日北府訴決字第1013168851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01年11月5日北稅法字第1014052571號復查決定,主張被告應退還98、99及100年度溢繳之地價稅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91,460元(即58,564元+66,448元+66,448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劉道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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