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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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07號聲請人 王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財產目錄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