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財源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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