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上字第100號上訴人 宋棋鵬 被上訴人 宋玉芬 (WANIDAWASUTHARAT)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下同)101年3月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1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爰訂於102年3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黃雯惠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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