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茂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茂隆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林茂隆因犯如附表所示6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