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交上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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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上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易字第8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冠道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271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