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三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O八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S‧A‧)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拾壹個、手提袋壹個、皮夾貳個、項鍊壹條、手鍊壹條、眼鏡貳付、上衣壹件。及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壹個、上衣貳件。
及仿冒盧森堡商普瑞得公司(PRADA)註冊商標之商品上衣貳件、手提包壹個。
及仿冒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DUNHILL)註冊商標之商品皮夾壹個、鑰匙包壹個均沒收。
事實
一、 郭嘉育 明知如附表壹至肆所示商標圖樣,係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S‧A‧,下稱香奈兒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效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權公司名稱均詳如附表壹至肆),且附表所示商標名稱圖樣,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其竟基於意圖販賣之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某時,在台北市○○○路頂好商圈附近,向不詳姓名男子購得未得商標權人香奈兒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香奈兒公司等前開註冊商標之仿冒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S‧A‧)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拾壹個、手提袋壹個、皮夾貳個、項鍊壹條、手鍊壹條、眼鏡貳付、上衣壹件。及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壹個、上衣貳件。及仿冒盧森堡商普瑞得公司(PRADA)註冊商標之商品上衣貳件、手提包壹個。及仿冒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DUNHILL)註冊商標之商品皮夾壹個、鑰匙包壹個後。再意圖販賣前揭仿冒商品,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陳列前揭仿冒商品,嗣於同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前揭仿冒之商品。
二、案經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劉廷耀 訴由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劉廷耀指訴相符,並有商標註冊證影本六七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影本二紙在卷可稽,及如事實欄所載之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扣案可佐,故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而販賣罪。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以一行為觸犯數四罪名,為想像競合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營利而販入、陳列該等仿冒商標商品、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惟其實際營取利益非高及其承認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S‧A‧)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拾壹個、手提袋壹個、皮夾貳個、項鍊壹條、手鍊壹條、眼鏡貳付、上衣壹件。及仿冒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註冊商標之商品手提包壹個、上衣貳件。及仿冒盧森堡商普瑞得公司(PRADA)註冊商標之商品上衣貳件、手提包壹個。及仿冒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DUNHILL)註冊商標之商品皮夾壹個、鑰匙包壹個係被告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八十三條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壹:
一、專用權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S‧A‧)
二、聯合商標註冊號數:五五三一三七號、00000000號。正商標號數:五五三一一O號、00000000號、二八八九一四號、二三八二三號。
三、專用效期:分(延展後)至民國一O一年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止。
四、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珊瑚、水晶、瑪瑙、寶石、各種眼鏡及其組件暨應屬本類之其他一切商品、各種衣服領袖及其他應屬本類之一切商品。
五、商標圖樣:附表貳:
一、專用權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二、商標號數:00000000號、00000000號、九四O六八七號。
三、專用效期:分至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一百年五月十五日、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止。
四、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各種書包、旅行袋、手提箱袋、皮夾、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珊瑚、水晶、瑪瑙、寶石、衣服、帽子、靴鞋、襪子、禦寒用身罩、圍巾、頭巾、領帶、領結、服飾用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綁腿、圍裙、非紙製尿布、圍兜。
五、商標圖樣:附表參:
一、專用權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公司
二、商標號數:00000000號、00000000號。
三、專用效期:分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止。
四、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男裝、女裝、童裝、雨衣、背心、寬鬆上衣、套頭衣、夾克、褲子、裙子、洋裝、、套裝、襯衫、女貼身襯衣、T恤、毛衣、內衣、短襪、長襪、服飾用、禦寒用手套、領帶、圍巾、冠帽、服飾用皮帶、靴、鞋拖鞋、手提袋、手提包、購物袋、錢袋、化妝箱、書包、手提箱、旅行箱、公事箱、旅行袋、錢包、皮夾。
五、商標圖樣:附表肆:
一、專用權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
二、商標號數:00000000號。
三、專用效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
四、指定使用商品名稱:皮革及人造皮革、公文箱(包)、狩獵袋、包裝用皮革製
袋子、公事包、手提箱、手提袋、名片及信用卡夾、支票皮夾、卡片皮夾、拴動物用皮帶、旅行箱、行李箱、提包(袋)、背包(袋)及旅行袋、由皮革或人造皮革所製之錢囊、雨傘、陽傘、手杖、摺疊座手杖、皮夾、錢包、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置放衣服用之手提袋、手提箱、背袋。
五、商標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