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為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魏瑞紅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雪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