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一、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張百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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