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四二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竹簡字第四二六號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洪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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