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5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黃紀錄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