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4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伍拾貳元、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壹拾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8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47%、相對人丙○○負擔53%。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聖心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聲請人支出│├──────┼──────────┼────────┤│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聲請人支出│├──────┼──────────┼────────┤│合計│30,962元││├──────┴──────────┴────────┤│計算式: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47%即││14,552元、相對人丙○○負擔53%即16,410元(30,962元×││47/100=14,552元、30,962元×53/100=16,4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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