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羚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犯殺人未遂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六七O號殺人未遂案件刑事判決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