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18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2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劉傑民法官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