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22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5年2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7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至95年1月31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月1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張國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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