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3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吳信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怡明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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