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3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柯易賢
  被   告  阮家偉
        張信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3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8月31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四月十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阮家偉於民國99年6月11日邀同被告 張啟信
連帶保證人,向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本金新臺幣(下同
)20萬元,並立有借款約定書為憑,約定自99年8月12日起
至100年8月11日止按年利率7.99%固定計息,如有遲延履
行時,則依契約共通條款第6條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詎被告阮家偉自100年4月12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提出理財貸款業務申請書、借款約定書、客戶借
款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2人又均經合法通
知而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從
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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