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56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   告  王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56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23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31
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柒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2月15日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依約被告得持卡於各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當期之應付帳
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並依年利率19.89%計算循
環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且迄至
95年12月10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未償還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及帳款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2,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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