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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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複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簡黃慶
被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訴訟代理人 陳軍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因侵權行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
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及第20條亦分別著有規定
。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被告住
所地或主營業所分別在宜蘭縣三星鄉及新北市板橋區,而侵
權行為地在宜蘭縣頭城鎮,已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詳,依
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所在地之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