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0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雅贈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請釋明欲請求票款之支票張數、正確之相對人(系爭支票分別為雅贈實業有限公司及銓皓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如欲請求票款,請具狀分別表明正確之相對人及分別欲請求之正確金額各為多少)、系爭支票係由公司簽發,對甲○○個人不得請求票款及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從提示退票日起算),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補正之資料,與補正事項不符視同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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