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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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因竊盜案件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並經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案件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信旗┌────────────────────────────────────────────────────┐│附表│├─┬─────┬─────┬─────┬──────────┬──────────┬────┬─────┤│編│罪名(所犯│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中華│減得之刑││號│法條)││├─────┬────┼─────┬────┤民國九十│││││││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一│連續竊盜(│有期徒刑1│94年1月11│臺灣臺北地│94年6月│臺灣臺北地│94年7月│第2條第│有期徒刑8│││刑法第320│年5月│日起至同年│方法院94年│10日│方法院94年│11日│1項第3│月又15日│││條第1項)││3月25日止│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款│││││││298號││298號││││├─┼─────┼─────┼─────┼─────┼────┼─────┼────┼────┼─────┤│二│意圖為自己│有期徒刑9│94年1月24│臺灣臺北地│94年6月│臺灣臺北地│94年7月│同上│有期徒刑4│││不法之所有│月│日│方法院94年│10日│方法院94年│11日││月又15日│││,而搶奪他│││度訴字第││度訴字第││││││人之動產(│││298號││298號││││││刑法第325│││││││││││條第1項)│││││││││├─┼─────┼─────┼─────┼─────┼────┼─────┼────┼────┼─────┤│三│對於公務員│有期徒刑8│95年8月23│本院95年度│96年1月│本院95年度│96年2月│同上│有期徒刑4│││依法執行公│月│日│易字第2358│24日│易字第2358│26日││月如易科罰│││務時, 施強 │││號││號│││金,以新台│││暴(刑法第││││││││幣1千元折│││135條第1││││││││算1日│││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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