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680號上訴人甲○○
號3樓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6680號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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