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又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伯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刑法第321條│├────────┼────────────┼────────────┤│犯罪日期│95年5月中旬│95年9月10日│││││├───┬────┼────────────┼────────────┤│偵及│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年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26735號│96年度偵字第26735號││度││││├───┼────┼────────────┼────────────┤│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33號│96年度易字第3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33號│96年度易字第33號││決├────┼────────────┼────────────┤││確定日期│96年6月4日│96年6月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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