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易字第268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柏泓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