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2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上易字第134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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