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4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7年6月2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執行滿1年6月,茲執行機關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報經法務部99年10月1日法矯字第099041732號函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0月8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530號函附之該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及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7號判決,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詠婷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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