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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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9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15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上易字第2120號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有逃亡之事實而諭令羈押,實則聲請人因未接獲法院寄往戶籍地之傳票,而遭誤認逃匿,進而由法院下令通緝,致通緝到案後,被法院以逃亡為理由予以羈押,殊屬冤枉。另聲請人之母近來罹患重病,需要聲請人協助安排就醫;且聲請人所犯並非重罪,希望法院於判決確定前,能給予聲請在執行前有安頓家人之機會以便日後安心執行刑期云云。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