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38號
兼
法定代理人 何柏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周冠豪 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逸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
被告漆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木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