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438號

原告柏毅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

周冠豪 律師

被告 陳源毅 (原名: 陳基聰

被告福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

被告漆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木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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