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19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告 林暉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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