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50號

原告 王瓊英

被告仙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浡生

被告 陳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修正前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 陳香如 間於民國81年7月3日就仙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5千股之讓與移轉法律關係不存在,此部分核屬因財產權涉訟,以原告主張之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仙資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股東關係存在,此乃基於股東之身分關係存否而涉訟,應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復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分別計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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