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666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憲忠

黃挺維

被告 徐詩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欄編號1本金餘額關於「389,98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98,98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葉玉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