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違反保護令案件,犯罪時間為109年5月至109年11月間,被害人相同,依違反保護令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民國)│├─┼────┼───────┼───────┼──────┼───────┼──────┼───────┤│1│違反保護│有期徒刑4月,│109年11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1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2月5日│││令罪│如易科罰金,以│11時許│法院110年度││法院110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字第164號││簡字第164號│││││折算1日││││││├─┼────┼───────┼───────┼──────┼───────┼──────┼───────┤│2│違反保護│有期徒刑3月,│109年5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6月30日│││令罪│如易科罰金,以│8時5分許│法院110年度││法院110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上字第89號││簡上字第89號│││││折算1日││││││├─┼────┼───────┼───────┼──────┼───────┼──────┼───────┤│3│違反保護│有期徒刑3月,│109年5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6月30日│││令罪│如易科罰金,以│8時9分許│法院110年度││法院110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上字第89號││簡上字第89號│││││折算1日││││││├─┼────┼───────┼───────┼──────┼───────┼──────┼───────┤│4│違反保護│有期徒刑3月,│109年5月19│臺灣高雄地方│110年5月20│臺灣高雄地方│110年6月30日│││令罪│如易科罰金,以│日9時25分許│法院110年度│日│法院110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上字第89號││簡上字第89號│││││折算1日││││││├─┼────┼───────┼───────┼──────┼───────┼──────┼───────┤│5│違反保護│有期徒刑3月,│109年5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6月30日│││令罪│如易科罰金,以│8時24分許│法院110年度││法院110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上字第89號││簡上字第89號│││││折算1日││││││├─┼────┼───────┼───────┼──────┼───────┼──────┼───────┤│6│違反保護│有期徒刑3月,│109年5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6月30日│││令罪│如易科罰金,以│7時58分許│法院110年度││法院110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上字第89號││簡上字第89號│││││折算1日││││││├─┼────┼───────┼───────┼──────┼───────┼──────┼───────┤│7│違反保護│有期徒刑3月,│109年5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6月30日│││令罪│如易科罰金,以│8時21分許│法院110年度││法院110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上字第89號││簡上字第89號│││││折算1日││││││├─┼────┼───────┼───────┼──────┼───────┼──────┼───────┤│8│違反保護│有期徒刑3月,│109年7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6月30日│││令罪│如易科罰金,以│18時6分許│法院110年度││法院110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上字第89號││簡上字第89號│││││折算1日││││││├─┼────┼───────┼───────┼──────┼───────┼──────┼───────┤│9│違反保護│有期徒刑3月,│109年7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110年6月30日│││令罪│如易科罰金,以│11時許│法院110年度││法院110年度│││││新臺幣1,000元││簡上字第89號││簡上字第89號│││││折算1日││││││├─┴────┴───────┴───────┴──────┴───────┴──────┴───────┤│備註:1、編號1部分業已執行完畢。││2、編號2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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