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1169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送達代收人 梁勝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郁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5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欠缺,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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