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守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徐國庭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所載「具保人 林宗輝 」,應予更正為「具保人劉守桓」。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所載「具保人林宗輝」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為「具保人劉守桓」,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引上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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