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96號再審原告 張玉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蕭自強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07年度基簡字第822號、108年度簡上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5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2,16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姚貴美
法官周裕暐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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