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9號原告岳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被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何慧珍
楊位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亭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