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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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 魏德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芝容間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玖仟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鄧雪怡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937 號裁定(110.09.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 竹司調 字第 1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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