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羅尹姍 被告 劉善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202號妨害自由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就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周霙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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