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游明仁~B2法官蘇重信~B3法官黃三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蕭奎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