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0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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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079號
原告 陳郁庭
被告 王宥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依被告承諾退還租金之協議請求,業據提出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憑,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堪信為真。惟細繹民國113年6月17日19時54分許對話內容,兩造達成協議之退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從而,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4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